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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

英文名称为:Shandong corporate culture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以山东境内企业为主体,以研究传播先进企业文化理论、总结推广企业文化建设成功经验为己任,自愿结成学术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企业文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创建美好企业,进而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定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专家学者和理论工作者开展有关企业文化、品牌建设、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领域的调研活动,组织专题研究,指导并帮助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的企业文化建设。

(二)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解答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品牌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举办各种培训班,培训企业文化和品牌骨干。

(三)根据全省企业文化建设的共同需要,举办系列主题论坛。

(四)组织会员到省内外、国内外先进企业进行学习、考察,开展双边或多边的经验交流。

(五)按规定定期评选、表彰、奖励企业文化建设先进企业、先进个人,推广其成功经验,促进全省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六)根据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整体或部分)策划,为企业科学发展铸魂塑形、出谋划策、提高综合实力服务。

(七)编辑出版会刊《企业文化》和企业文化丛书、专著,传播科学理论,推广成功经验,展示企业文化研究成果和美好企业风采。

(八)可根据当前社会、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热点、难点开展相关品牌文化活动。

(九)围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内容进行开展服务活动。

(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入会意愿;

(三)从事企业文化研究、宣传、教学、建设、咨询、策划并作出一定成绩的企业、团体、部门、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会员登记表);

(二)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也不向本会说明不交会费理由,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本会领导团队的领导下行使执行权和管理权,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企业文化事业,积极倡导、研究、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文化;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会长和法人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社会团体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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