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引领 特色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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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学会会员的发展和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政府有关部门,省内外企业文化管理咨询、文化传播机构,省内高校及有关科研院所,企业文化研究机构,相关企事业、集团公司等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与企业文化相关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管理人员及热心企业文化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二条 入会程序。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报理事会审批。2.经理事会批准并交纳当年会费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学会颁发相应的会员证书,并在秘书处备案。 第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要指派专人为联络员以加强联系,如联络员有变,应及时通知学会秘书处。 第四条 会员应按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会员收费标准交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每年交纳会费时间为六月底前。 第五条 会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会费,应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缓交或减免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决定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理事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退会会员如再要求入会,需重新履行入会手续。 第七条 团体会员未向理事会说明理由并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 第八条 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批评和劝告,性质严重的由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收回会员证并通报全会。 第九条 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如继续做出有损于本学会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被取消会籍的会员三年内不能重新入会。 第十条 会员会籍由学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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