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目的和意义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山东省企业文化成果和品牌形象,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为企业全面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特制定山东省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范围
凡在山东省具有法人资格、不分产业、所有制、行业、规模、体制和组织形式等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参加“示范基地”评审。
第四条 标准(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不良纪录,企业生产经营近两年未产生重大环境污染、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及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并很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
(二)企业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服务素质在当地、行业、本省或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或者企业的规模实力、利润税收等经营和财务指标位居行业前列,企业品牌知名度较高。
(三)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和成果荣获、省、市、区等各级有关部门、团体或专业机构的推介和表彰。
(四)企业在长期文化积淀的基础上,企业文化建设应当符合先进性、系统性、创新性、有效性和示范性的要求,企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反映时代特点和要求。
(五)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具有完整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实施纲要、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企业内部制定与企业发展匹配的文化发展战略或纲要,合理配置企业文化建设组织机构和设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专业的部门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形成党政推动,各方参与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格局,企业每年投入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企业文化建设。
(六)企业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已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和运行体系,包括企业理念、企业价值观、企业愿景和企业精神等,以及拥有展示、传播和弘扬企业文化成果的渠道、窗口和平台,包括书籍(专著)、企业报(刊)、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充分利用企业各种载体和阵地开展活动,内强企业素质,外塑企业形象,企业凝聚力、竞争力和创新力明显提升。
(七)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发挥了对企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员工对企业文化认知认同度高,企业在客户、社区、政府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美誉度,企业和谐发展,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在企业文化的一个或者多个方面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可供其他企业学习借鉴。
(八)企业具有开展现场会、研讨会,可供参观考察和交流的活动场所,具备成熟的企业文化设施和现场参观接待能力。
第五条 认定程序
“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公开展评、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本着“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统一评估认定,每二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估,各单位按照《山东省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填写《山东省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申报表》,经有关部门、各地理事会或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
(二)提报资料,1、企业简介及申报表(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一份;2、主审材料(企业文化建设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果,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一份;3、公开出版的企业文化著作、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或纲要、企业文化手册、近期内部刊物、各大媒体宣传报道、专题宣传光碟及企业文化宣传片;4、企业取得相关荣誉复印件(或图片)、企业LOGO、反映企业精神风貌、举办企业文化活动等图片等资料;5、其他有关资料。
(三)专家评审,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3-5名专家组成“示范基地”评审小组,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验收,提出侯选名单。
(四)网上公示,侯选名单在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http://www.qywhxh.org)。
(五)认定授牌,经专家小组商议签字、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办公会研究,主管部门批准,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最后确认“示范基地”资格并择机授牌。
第六条 管理办法
建立完善的“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辐射作用:
(一)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每年召开一次“示范基地”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不定期举办“示范基地”企业文化研讨会,并组织开展“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专业培训和学习交流。
(二)“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进行巡检和指导。对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汇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四)“示范基地”接受评审认定小组的专业指导,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估考核和专业辅导,并提出考核意见,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将取消资格。对因资产重组、产权变更的单位,所命名的“示范基地”资格自然取消。
(五)“示范基地”称号保有期两年,两年后予以重新审定,经审定合格可继续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累计获得三次(六年)以上者,可获得性荣誉。
第七条 资格撤销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一)申报时未能如实反映单位基本情况,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运用其他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近两年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以及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
(四)年度验收评审不合格的。
第八条 宣传推广办法
(一)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功案例以现场研讨会、案例丛书等形式进行推广,加强“示范基地”和其他企业的交流与探讨,共同促进企业在文化建设上的发展与创新,提升企业素质与核心竞争力。
(二)“示范基地”企业的成果汇编成集,或正式出版发行,并赠送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各省市区企业文化社团、各大院校及会员单位等相关单位。
(三)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充分利用“一网(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官方网)、“一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并结合省内外兄弟企业文化社团、有关媒体推广和传播“示范基地”的经验和成果。
第九条 解释权 本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 本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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